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星云湖自然风光,满足群众文化、体育、游乐需求,适度打造环湖生态旅游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效益,根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星云湖保护管理实际,制定印发了《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办法(试行)》适用于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 (二)关于对经营区域划定的考虑 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划定区域范围按照利于保护环境和兼顾满足群众需求原则划定,明确了星云街道划定区域为湖滨公园片区、宁海街道划定区域为网红桥片区、江城镇划定区域为海门桥片区及牛虎铜案广场片区、前卫镇划定区域为龙门片区,其他划定区域按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对准入规定的说明 《办法(试行)》明确,经营者进入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经营活动须取得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向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营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自身产品安全、真实,不得售卖许可之外的产品,不得损害星云湖生态环境。 沿湖四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星云湖管理局审查备案。适时对辖区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确保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安全文明。 (四)关于对禁止活动事项的说明 根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星云湖保护,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维护市场秩序,禁止占用(破坏)划定区域内自然景观,禁止开展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活动,禁止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险品及非法物品等。 (五)关于对法律责任的说明 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试行)》规定,江川区区直有关部门、沿湖乡镇(街道)应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对划定区域经营活动、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试行)》的行为,将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加监督,及时举报揭发破坏星云湖生态环境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星云湖的碧水蓝天。 相关文档: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星云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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