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政办通〔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步伐,依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云自然资〔2020〕9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调查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权调查等各类调查成果,通过“云宅调”小程序全覆盖采集信息,采取影像套合、信息关联、数据整合、完善和补充调查,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0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区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的安排及下达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开展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信息采集 为摸清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和空间分布,以乡镇(街道)为主,广泛宣传动员,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村组干部进村入户,指导村民应用手机“云宅调”小程序,主动填写相关信息上报省厅。村民填写完成,经村工作指导员现场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签字提交。村民提交后要及时向村(居)民小组报备采集信息已提交情况。村(居)民小组收集汇总后按时间要求上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收集汇总村(居)民小组信息后按时间要求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集汇总后于每周上报区确权办,区确权办收集汇总后按时间要求上报省市,形成江川区“云宅调”初始采集数据库。 (二)开展已发土地证初始数据库的检查核实、确认上报 收到省厅下达已发土地证初始数据库后,及时按乡镇(街道)进行梳理,分发至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原有登记台账、档案资料等认真进行检查、核实,并形成确认意见报区确权办。区确权办收集汇总后,形成确认登记数据库和剔除数据库上报省厅。 (三)开展已调查未登记宗地权属审核与登记工作 收到省厅下达已调查未登记宗地数据库后,由区确权办及时进行梳理,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接收到数据库后,及时进行研判,从中分出可登记发证数据库和需审核确认数据库,对可登记发证数据库中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村民的签字确认,在张榜公告30日无异议后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发证;对需审核确认数据库的,审核确权政策按《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附件3)规定执行,再通过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确认”,完成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或江川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5)的审查意见,经公告30日无异议可登记发证的,形成已审查可发证数据库,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发证;未通过审核确认的,直接剔除至不符合登记条件数据库。 (四)同步开展未调查宗地的补充调查和登记 省厅下发的补充调查宗地属性数据库中的宗地,省厅用微信“云宅调”采集的信息,与国土三调影像进行套合,梳理出未调查宗地中心位置及权利人信息,对影像清晰、四至清楚的宗地,采用图解法获取宗地界址等信息的,开展权属审核和公示登记;对影像不清晰、四至不清楚的宗地,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开展宅基地权籍调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开展权籍审核,并公示公告后依法登记。但要优先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开展房地一体确权调查完成登记。 (五)完成农村不动产数据库的质量检查和上报 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汇交标准为依据,形成全区完整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经检查合格后上报省厅。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宣传发动 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确权登记是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和落实中央深化农村改革和振兴农村发展的有效举措。全区在职在编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提高思想认识,主动配合好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率先督促在农村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将宅基地使用信息如实填报。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与支持,自觉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如实填报宅基地使用相关信息,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资料收集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整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原在乡镇(街道)核发的登记台账、登记资料及相关权属材料等。区确权办要收集原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台账、不动产登记成果、生态红线划定资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影像等资料。 (三)信息采集 区确权办要组建业务指导组,分片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完成所辖农户宅基地使用情况的信息采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组干部等人员力量,指导村民自觉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如实填报使用宅基地的相关信息;因特殊情况村民无法自己完成填报的,由信息采集指导员负责帮其采集信息上报省厅,确保按信息采集时点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完成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需要采集上报的信息为土地信息(宗地坐落、宗地院落中心点、宗地四至、宗地面积、发证信息等)、房屋信息(建筑面积、建房年代、楼层、房屋结构等)、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等)、权属来源资料(用地批准资料、土地证书、房屋证书、规划审批资料等)。 (四)检查确认 收到省厅下达任务后,及时确认数据,对信息采集不规范,或宗地信息未采集的,返回各乡镇(街道)村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确认信息真实完整后再提交上报。 (五)审核登记 按《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格审核省厅下达已调查未登记数据库权籍情况,对符合登记,经公示公告30日无异议的,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发证;对不符合登记的,剔除至不符合登记条件数据库。 (六)上报数据 区确权办收集汇总已登记发证数据库、不符合登记条件数据库和调查数据库,完成质量检查后,上报汇交至省厅。 (七)不符合登记条件宗地的处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对乱占耕地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不符合“一户一宅”、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存在权属争议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形成不符合登记条件数据库,单独统计上报,暂时不纳入登记范围。 四、时间要求 (一)6月底前 制定出台区级工作方案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组织召开区级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动员,快速有序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7月5日前 各乡镇(街道)形成工作方案报区确权办,组建信息采集指导人员队伍,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指导村民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启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信息填报工作。 (三)7月26日前 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完成全区农村宗地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四)9月10日前 完成对已发证宗地数据信息确认并上报至省厅,接收省厅未调查宗地数据库。 (五)10月10日前 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中信息完整宗地的权籍审核与登记发证工作,建成登记数据库上报至省厅。 (六)11月25日前 补充完善调查宗地权利人缺失的信息,完成符合登记条件宗地的权籍审核、公示公告和登记发证工作,建成登记数据库上报省厅。 (七)12月15日前 完成已发证数据库、不符合登记条件数据库和未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并上报省厅。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一是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财政、住建、司法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抽调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工作指导组,分片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工作,并开展实地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或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对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全面动员安排部署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发动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应用“云宅调”小程序如实填报宅基地使用信息情况,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联络人员名单以6月30日前报区确权办。 (二)技术保障 一是全程接受省市级技术指导,组建以省市级派驻技术骨干为主的业务指导组,分片负责技术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组织第三方业务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权籍审核、公示公告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落实区级成员单位分片联系指导乡镇(街道)工作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干部及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乡村振兴工作队员优势,指导“云宅调”小程序使用,确保工作进度和效率。 (三)政策保障 严格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 (四)机制保障 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议事工作制度,对各乡镇(街道)汇总提交的疑难问题,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政策研究解决。 六、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知》(玉江政办通〔2019〕24号)自行废止。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员单位分片联系乡镇(街道)明细表 3.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4.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5.江川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附件1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卫东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周宝在 区政府办副主任 鲁 熊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莽嘉慧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金德富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施家敏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 良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副局长 龚有颖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 佳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红梅 区财政局副局长 岳文宝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 鸿 区税务局副局长 王 坤 区信访局副局长 郭绍昆 区档案馆馆长 周宏斌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春伟 江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龚 钲 前卫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进荣 九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 鹏 路居镇人民政府镇长 宋 磊 雄关乡人民政府乡长 花云芬 安化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红艳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周宝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金德富、施家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和组织指导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研究或协调解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收集并上报相关材料,协调推进并督促指导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工作方案、项目招投标、宣传培训、任务分解等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负责对项目服务单位调查业务的指导和调查质量的检查;负责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自查初检和申请验收等工作。下设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后的登记、缮证、发证等工作;负责接收调查整理资料和建立登记发证数据库;负责登记成果检查初验及数据汇交等工作。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和门牌号。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村、组等标准名称及负责人名称等信息资料,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据实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房调查、成果检查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身份认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等。 区税务局负责宗地交易、房屋转移等过程中涉税征收及政策的解释说明。 区信访局负责指导并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和来信来访接待解答工作。 区档案馆负责提供已存档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准建证审批、建房证审批等档案信息;指导完成农村不动产档案整理、立卷、装订和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发动,负责确认审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合法性和乡村建房规划核实认定,完成《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和《江川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5)审查认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村组人员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村民确权事项、审核权属并发布公示公告等工作,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的审查把关、进度统计和上报,负责农村不动产权属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或岗位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小妍 0877—8011743 任 翔 0877—8017107 附件2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成员单位分片联系乡镇(街道)明细表 成员单位名称 | 联系乡镇(街道) | 联系人 | 备 注 | 区自然资源局 区司法局 | 大街街道办事处 | 金德富 李 佳 李小妍 |
| 区农业农村局 区信访局 | 江城镇人民政府 | 施家敏 王 坤 周红艳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档案馆 | 前卫镇人民政府 | 岳文宝 郭绍昆 王春平 |
|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 | 路居镇人民政府 | 黄 良 沈志明 |
| 区民政局 | 九溪镇人民政府 | 龚有颖 任 翔 |
| 区财政局 | 雄关乡人民政府 | 李红梅 张 勋 |
| 区税务局 | 安化乡人民政府 | 李 鸿 汤向东 |
|
附件3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根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按下列意见办理: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未扩大用地面积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通过,权利人持《江川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5)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认定,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经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认定,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一户有一处以上批准宅基地且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只登记一处宅基地;原已登记的继续有效。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通过,权利人持《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面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通过,权利人持《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予以确权登记。 (四)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只在符记栏内注明;地上房屋占地未超出宅基地批准面积建盖的,给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地上房屋占地超出宅基地批准面积建盖的,不予确权登记,待整改到位后再行确权登记。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中须在《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中详细描述超用事实,并明确按宅基地批准面积登记。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在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按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在本方案之前各乡镇(街道)已按《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土地使用权调查处理登记发证权属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政发〔2001〕93号)、《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川县清理整治非法占用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发〔2013〕78号)、《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5〕97号)文件进行处理和权属确认,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用地面积标准的,经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公告30日无异议,由乡镇(街道)、村、组三级认定权属的合法性,权利人凭处理依据和《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予以确权登记。实际用地面积超过处理面积的,不予确权登记。 (七)历史上已依法确权登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续合法有效。 (八)按照《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加强国土和城乡规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江政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对2019年7月1日前已在合法取得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但房屋没有规划许可的,由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在《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中审查认定,无需单独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2019年7月1日后建成的,须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及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农村房屋状况调查确权 农村房屋调查执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之规定,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予、受遗赠、继承等房屋产权证明予以确权登记,在具体确权中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祖遗房屋的确认 1.已发证独立宗地的祖遗房屋至今未扩建、拆建、翻建的,或虽重新建设但符合村庄规划,原持证人还健在的,由房屋所在村(居)民小组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通过,权利人持《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予以确权登记;原持证人已死亡的,由村(居)民小组重新审查认定权利人,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查同意,权利人凭《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注销原登记,重新确权登记;拆旧建新后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论原权利人死亡与否,均不得确权登记。 2.未发证独立宗地的祖遗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由房屋所在村(居)民小组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街道)、村、组三级重新审查认定,权利人凭《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予以确权登记。 3.已发证共用宗地的祖遗房屋,由多户共同居住,未进行归并翻建的,住户指界认定事实与原证书登记事实一致的,持证人尚健在的,补充测量房屋面积,经房屋所在村(居)民小组公告30日无异议的,依法确权登记;住户已进行归并、翻建,持证人已死亡的,由村(居)民小组重新审查认定权利人,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查同意,权利人凭《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注销原登记,重新确权登记。 4.未发证共用宗地的祖遗房屋,符合一户一宅和村庄规划规定的,由村(居)民小组审查认定权利人,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查同意,权利人凭《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确权登记。 (二)已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房屋的确认 1.交旧批新的,按户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在原址上拆除重建、乡邻间归并宗地未超出用地标准的,经房屋所在村(居)民小组公告30日无异议,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查同意,权利人凭《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予以确权登记。 2.超出批准宗地面积建房的,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待整改到位后再行确权登记。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审查中须在《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中详细描述房屋超建事实,并明确只登记批准宅基地面积,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四、矛盾纠纷调处 已进行过确权登记持有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权)或未进行过确权登记,因继承、赠予、买卖、互换等情形,其财产权利不明确的,可采取人民调解机制,妥善调处解决,即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涉及人员就存在问题进行调处,制作调处笔录,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所涉及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最终的权利主体和权属面积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确定。区登记中心依据人民调处相关材料、法院判决文书等予以确权登记。 五、规范属权来源相关材料 合法的权属来源材料主要包括: (一)不同时期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证》、《建房审批表》等; (二)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批材料,经公证的拍卖合同; (三)区、乡镇(街道)、村、基层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家庭成员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分户协议)等; (六)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依法达成的房屋买卖、交换协议、流转审批表等; (八)经司法机关公证的继承、赠予协议等文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注销变更以及错漏登记 原已发放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因翻建、分户等原因,权利人、面积等状况已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可申请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重新确权,凭《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4)或《江川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5)注销原登记,重新确权登记。 原已发放房、地两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提供证明材料,方能申请更正登记。 七、下列情形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一)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住宅的; (三)土地、房屋权属有争议或建造使用农村不动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 (四)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历年《江川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面积标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六)属于生产用房(棚房、圈舍、农具房、厕所、沼汽池等)、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 (七)小产权房; (八)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附件4 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申请权利人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数 |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权利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宅基 地使 用权 基本 情况 | 来源依据 |
| 批准面积 |
| 实际使用面积 |
| 宗地四至 | 北: | 东: | 南: | 西: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 | 房屋所有权基本情况 | 房屋建筑面积 |
| 房屋层数、结构 |
|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 建成时间 |
| 房屋用途 |
| 房屋性质 | 1.原址拆除重建 2.原址改扩建 3.新建 | 共有情况 |
| 申请 确认 事项 | 1.本宗地权属界址经本人现场指界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有(无)权属来源依据,已(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证载面积 ㎡,实际使用面积 ㎡,已交纳宅基地使用费 元。 2.现有房屋未进行乡村规划审批,于 年 月 日建成使用至今,未发现安全隐患。已(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证载建筑面积 ㎡,实测建筑面积 ㎡。 3.申请宗地面积按 ㎡,房屋建筑面积按 ㎡给予确权登记。 4.本人承诺对填写内容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权利人(签字按手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民小组核实意见 | 经核实,该申请权利人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和土地是通过 (为祖遗房屋和土地等,按实际填写)取得,房屋外观、色调与周边建筑物协调,层高未超标准,符合本村村庄规划,无权属纠纷,登记权利内容已在村内公示30日无异议,同意确权登记宅基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 村民小组长签字: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经核实,该申请权利人申请确认事实清楚,经村(居)民小组公示无异议,同意按村民小组意见确权登记。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经核实,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情况属实,同意组、村确权登记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权利人)必须是土地和房屋同一权利人; 2.该表建房时间或翻改扩建时间与权籍调查表一致; 3.本表仅用于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总调查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审核。 |
附件5 江川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权利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 |
| 联系电话 |
| 不动产坐落 |
| 代理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 来源依据 |
| 批准面积 |
| 实际使用面积 |
| 宗地四至 | 北: | 东: | 南: | 西: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 | 房屋所有权基本情况 | 栋号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用途 | 结构 | 建成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情况 |
| 申请确认事项 | 1.本宗地权属界址经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现场指界确认,土地权属有(无)争议,(有无权属来源依据等,按实际填写),批准面积 ㎡,实际使用面积 ㎡,已交纳 元的转让费。 2.现有房屋未进行规划审批,于 年 月 日建成使用至今,未发现安全隐患,总建筑面积 ㎡。 3.申请宗地面积按 ㎡,房屋建筑面积按 ㎡给予确权登记。 4.本单位(本人)承诺对填写内容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民小组核实意见 | 经核实,该宗地属于 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地上房屋外观、色调与周边建筑物协调,层高未超标准,符合本村村庄规划。虽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但使用至今无权属纠纷,申请确认登记内容已在村内公示30日无异议,同意确权登记宗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经核实,该申请人申请确认登记事实清楚,经村(居)民小组公示无异议,同意按村(居)民小组意见确权登记。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经核实,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审查情况属实,同意组、村确权登记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权利人)必须是土地和房屋同一权利人; 2.本表仅用于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总调查中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用于非住宅建设至今仍继续使用的权属审核。 |
解读:《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