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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7-19 16:10:08 点击率:1488打印】【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

“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5         

 

玉溪市江川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积极探索江川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简化企业在江川区内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解锁企业住所登记限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立足实际、把握政策、拓宽思路、创新突破,积极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

根据企业自愿,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经营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

(三)登记条件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我区登记机关登记及监督管辖的;由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但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属于我区登记机关监督管辖的。

2.在备案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四)撤销备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1.已经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企业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经营场所不属江川区登记机关监督管辖的;

3.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撤销所有“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五)材料规范

1.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首次申请“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4)《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撤销全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登记流程

1.企业应向其所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核发《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备案。《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增设撤销的经营场所地址。

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设立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除《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外,其他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材料规范要求。

6.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或取消标注。

(七)监管职责

1.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5.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政务服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照多址”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培训力度。登记机关要围绕“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试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三)强化协作配合。要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四)积极深化改革。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一照多址”改革领导小组要针对反映市场和群众对于深化住所登记改革的需求,给予政策支持。大胆探索实施住所“告知承诺制”、“集群注册”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区深化改革提供支撑。

(五)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1

      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企业

主体

基本

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经营场所)


经营

场所

备案

信息

增设经营场所

撤销经营场所







其他备案事项

□章程

□章程修正案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承诺声明

 

申请人依照玉溪市江川区玉溪市江川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

 

 

附件2

 

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申请人)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时不填)                

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在□里勾选):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房屋性质(在□里勾选,“其他”选项据实填写):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使用期限:                                  

、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1.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本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申请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承诺人”处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市场主体加盖公章。

5.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的建筑,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三)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五)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月                           月   


附件3

 

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登记多址备字〔    〕号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备案。

企业名称:                                     

统一代码(注册号):                           

增设备案的经营场所:                           

撤销备案的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

(印 章)

      

 

(本通知书适用于企业“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通知书置于增设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后,原增设经营场所应撤销备案并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相关文档:文字解读《玉溪市江川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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