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和 内容审查机制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一)总体原则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二)内容 1.我区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区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安全要求 (一)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二)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三)发布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和政府信息发布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七、负责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进行即时保存,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同时完成发布人、发布时间等上传登记。 八、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完成对发布信息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 九、信息的审核须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 十、为规范对上网信息的管理,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规范公文公开发布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江川区xx部门办公室政务公开批示单》(见附件)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单位或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拟发布信息正式定稿并审查确认签字后,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将需发布信息以及《江川区xx部门办公室政务公开批示单》(见附件)交于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江川区门户网站上全文发布。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川区xx部门办公室政务公开批示单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附件:江川区xx部门办公室政务公开批示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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