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财字〔2020〕6号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 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办公室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玉江办通〔2018〕54号)和《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玉溪市江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结合江川实际,为确保我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到区外出差,严格按照《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公出行事前审批规定。 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若留用业务用车的,严禁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必须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且不增加财政支出负担。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人员在区内出行,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报销额度按照不高于区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月报销上限标准为:科级领导750元、其他人员650元。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行原则上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租用有营运资质的社会车辆,必须签订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不得按年付费,按用车次数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属于公务员身份因公出行的人员,严禁使用事业单位或企业留用车辆;非特殊情况,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请平台用车,若因工作需要事业人员搭乘平台公务车,即有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同时出行的,事业人员按照玉江办发〔2017〕36号规定标准缴费后,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用车明细表和票据由单位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因公出行,确实无法取得票据的,使用《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报销审批单》进行报销,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限额标准20%;并根据出行往返里程,按每人每公里0.5元的标准进行报销。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年报销交通费严格控制在定额公用经费的50%以内,严禁挪用其他资金列支交通费。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每人每月报销上限标准为:主要负责人750元、其他符合条件人员65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江财字〔201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企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报销单.xlsx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相关文档:政策解读《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