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财字〔2020〕5号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4〕162号)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差旅活动、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玉溪市江川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当选乘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凭票报销。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详见附件)。 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和下乡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和下乡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件)。 赴省内州市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区外市内出差的,不足一天不予补助,满一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城市规划区外下乡、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因公到本辖区外办事的,需接待单位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的须提供公函和填写接待明细表,其伙食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各用餐单位经费,按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统一清算至各接待单位,半年清算一次。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确定单独履行专项职能的工作组人员和区级以上重点工程(专指到城市规划区外设立重点工程指挥部或抽调参加专项工作)工作人员,不统一安排用餐的,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审批单位因公出行,若因公出行未误餐的人员,严禁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外派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和享受生活补贴的新农村建设和扶贫等工作队员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其生活补贴按区委、区政府规定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出差目的地城市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在60元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市内交通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下乡,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区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江川县“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江办发〔2015〕91号)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出行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未统一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由各单位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6日印发的《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江财字〔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明细表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相关文档:政策解读《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