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改委发〔2020〕5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大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整治“校闹”行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整治
“校闹”行为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 (二)实施范围。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园周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民办教育。 (三)处置原则。有效预防、分级负责、依法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快速平息。 三、事件等级确定及处置 (一)事件行为 1.殴打师生、故意伤害师生或者故意损毁学校公物和师生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等级确定及处置措施 1.一般事件 (1)事件表现形式。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当事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及以下,且发生在学校及周边拉条幅、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等情形的。 当事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以上、20人及以下,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 (2)事件报告。学校及时报告公安“110”或者属地派出所,并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现场处置。对一般事件,学校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报告的现场情况,依据就近从快原则调集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携带通讯、防护等装备,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疏散围观人员,积极劝导当事方冷静处理问题,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听从学校化解处置的,由属地派出所和学校保安、学校应急处置小组共同进行现场处置,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由其报告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増派警力现场处置。现场处置命令由属地派出所现场处置负责人或现场出警的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相关负责人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接警后15分钟内到达。 (4)处罚措施。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2.较大事件 (1)事件表现形式。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当事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上、50人及以下,在学校及周边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 发生侮辱、威胁、恐吓师生员工的; 发生占据学校办公、教学场所,围堵出行通道,于扰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 若发生死亡事件,死者亲属不听从劝阻,拒不按规定处置尸体,或者将尸体强行停放在学校公共区域或办公地点的; 发生损毁公私财物、教学设施设备等情形的。 (2)事件报告。除向一般事件应报告的部门报告外,学校还必须报告当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属地派出所应报告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并按相关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现场处置。发生较大事件后,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分管治安副局长(或当班领导)、属地派出所所长,教育和体育局、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现场处置命令由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分管副局长(或当班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原则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 (4)处罚措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违规停放尸体,影响教学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严重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3.重大事件 (1)事件表现形式。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事件参与人员50人以上、100人及以下的; 殴打、侮辱或非法限制师生员工、其他相关人员和家属人身自由,或者阻碍教职工正常工作的; 当事方或事件参与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 围堵学校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出行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 (2)事件报告。按较大事件报告程序要求进行报告。 (3)现场处置。发生重大事件后,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派的分管领导(或当班领导)、属地派出所所长,教育和体育局、乡镇(街道)分管和主要领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必要时区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或由区级部门请求相应的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现场处置命令由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派现场指挥的其他局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原则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 (4)处罚措施。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师生员工人身自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公然侮辱、恐吓师生员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师生员工,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学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4.特大事件 (1)事件表现形式。不听从解释和说明,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的; 采用管制器具围攻、伤害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的;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的; 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或教唆当事人亲属自杀、自残等倾向的; 游行或封堵交通主干道的。 (2)事件报告。除按重大事件应报告的部门外,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接到报告后应逐级报告至省公安厅,区教育和体育局应逐级报告至省教育厅,区政法委应逐级报告至省政法委。 (3)现场处置。发生特大事件后,除参与处置重大事件的各部门领导必须先期到达现场外,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区政法委书记在接到报告和指令后,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处置。现场处置命令由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主要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原则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 (4)处罚措施。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师生员工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学校且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或者师生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校园矛盾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惩处。 四、处置流程 (一)学校内部处置流程 1.师生受到伤害的,要立即组织救治。伤情允许的,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到相关机构验伤、留证。 2.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教师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重点说明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人员伤情等。紧急情况时,直接向公安“110”报告。 3.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报告的现场情况,依据就近从快原则调集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携带通讯、防护等装备,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4.保安人员到场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当事双方的人身安全。学校领导对现场事态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以及公安“110”报警或属地派出所报告,并对伤者快速送医院进行救治。 5.民警到达后,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现场配合处置。保安人员要听从民警的指挥,并保持适当人数,维护处置秩序,防止事态激化;向民警提供现场视频、音频证据和涉嫌职业“校闹”线索,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校方人员负责向民警介绍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笔录、调查工作。教师组织好学生在教室内正常教学,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稳定学生情绪。 6.发生校内死亡的,死者家属应当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如死者家属拒绝移送尸体及违规停尸,则由学校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全程见证并证据保全的情况下,由公安部门组织移尸,并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7.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处置报告,并配合公安、司法做好调查、处置等后续工作。 8.事件信息发布必须遵守逐级上报原则,杜绝学校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二)公安机关处置流程 1.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属地派出所要按照出警要求,及时赶到现场,接处警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 2.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按照“边处置边汇报”的原则,向指挥中心汇报。对现场正在实施过激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当事双方矛盾激化时要及时隔离,对无关人员进行劝离。 3.民警要迅速控制现场,防止矛盾激化。对现场已发生或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民警要立即进行处理,防止事态失控和不法伤害,对准备(可能)实施过激行为的人员民警要向其告知法律责任。告知内容为:“禁止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坏学校财产。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强行带离现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法律责任告知后,仍不听劝阻的,民警要及时将带头滋事人员带离现场核查身份,作进一步处理。对现场人员众多、无法控制事态的,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调动警力至现场增援处置。滋事者有自杀、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民警要及时疏散人群,设置警戒带,会同学校安保机构恢复现场秩序。 5.属地派出所在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治安大队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固定证据。对伤害师生、打砸学校设备、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和体育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分管领导、区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治安、法制、刑侦大队长,各乡镇(街道)分管教育的领导、派出所所长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和体育局,由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置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2.建立综合协调保障机制。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和体育、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校园安全事故调处机构,构建平等协商、注重调解、便利诉讼的调处机制。大力推进第三方调解,实现能调尽调。健全校园安全风险赔偿转移机制,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的要求,购买校方责任综合保险,让保险公司为校园安全事故赔偿兜底。 3.强化舆情监控。在区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坚持“提早发现,合理研判,积极应对,先入为主,科学处置,消除影响”的原则,运用主流网络媒体,对舆情进行正面引导、疏导,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掌握、引导舆情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舆情事件造成的损害,减少负面影响。相关单位及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六、本方案由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整治“校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解读《玉溪市江川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整治“校闹”行为实施方案(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