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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 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试行)》 文件解读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18 11:03:52 点击率: 782打印 】【 关闭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江川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随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形式。1996前,江川每年按计划指标施行自然村年度宅基地审批,基本满足了农村宅基地需求。19971999期间江川推广玉溪大营街模式实施旧村改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后因缺乏资金,项目进展不力,停止实施改造。20002003年期间江川推广农村国有小宗地拍卖模式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小宗地拍卖形式提供建房用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符而被终止。2004年开始,江川推行通过整块整村审批改造来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但只能解决点上农村宅基地需求,未能满足面上农村住房建设需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与审批供给矛盾突出,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渠道长期不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无序、不规范,群众意见大,农村占用耕地乱围乱占自建住房的现象层出不穷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20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202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均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畅通审批渠道,严格规划管控,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保障户有所居。20209月,江川区被列为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探索建立了宅基地资格权及保障户认定、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五项制度。

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是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根本要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是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江川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改革内容。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是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根本保障。江川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渠道依然不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不规范行为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行为,畅通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渠道。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现实需要。我区总体耕地少、人口密度大、人均耕地少,一方面农村村民宅基地紧张,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强烈;另一方面,农村老旧、闲置住房也普遍存在,江川正在实施“三房”拆退管用工作,但与现实仍有差距。为保障我区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迫切需要出台关于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制度简要概述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试行),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同意并于今年4月印发执行。本制度(试行)共17条,对制度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坚守底线、区乡村组责任、村民权利义务、建房审批、建房行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施行时间等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行为予以规范和明确。

三、制度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制度第2条明确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第3条明确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必须坚守“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利用、户有所居、公平公正”五条底线。制度第4条总体上明确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体系,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核实、审查、审批、监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制度第5条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规划管控事项,明确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遵行的“突出特色、有效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强调特色、保护和严管;规划管控从户型结构、层数层高和外观风貌等要素进行管控。制度第6条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是农村宅基地保障户,宅基地制度改革江川印发的另一基制度中明确宅基地保障户是指家庭成员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应当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户,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强调家庭户(以户为单位申请一至)为申请主体。审批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制度第8条明确宅基地审批面积执行:一是坝区独立宗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是山区、半山区独立宗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是不能保障独立宗地审批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节地上楼”、“新型住宅小区”等模式保障“户有所居”。(市级管理办法明确为12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二)具体办理情形

制度第7913条明确可以申请、不予批准和依法收回的情形。可以申请情形列举了七种情形:分别是(一)属宅基地保障户未取得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二)参加旧村改造,自愿拆除或交回现有住宅的;(三)因自然灾害防御需要拆迁安置的,如8·138·14地震拆迁安置;(四)原有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收回后无宅基地的;(五)国家或集体实施城市和村庄规划需要拆迁安置的;(六)夫妻离婚后认定为宅基地保障户的:(七)兜底情形。不予批准情形:分别是(一)不符合规划,(二)不符合宅基地保障户条件,(三)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签订协议但拒绝拆除、拒绝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四)不符合“一户一宅”,(五)不符合可以申请情形,(六)出卖、出租、赠予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七)涉及违法行这示处理结案。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分别是(一)非法手段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拒绝拆除原有住宅、拒绝交回宅基地使用权,(三)经批准而两年未开工建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集体讨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批准,依法无偿收回。

(三)审批和监管

制度第101112条明确具体联审联办管理操作过程,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宅基地审批工作,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申请:由“宅基地保障户”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理解为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核实: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保障户)、建房拟用地等核实,并在本集体公示(省级通知公示期不低于7日),并完善相关材料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初审,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组级上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签署审查意见,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受理: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件要求。联审:乡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联审,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审批: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审批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宅基地保障户收到许可证和批准书后,应当及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保障户建房承诺书》,并缴纳基础设施共建费,宅基地保障户承诺书应明确建房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建筑垃圾清运、建设时限等内容。

乡村组要严格对用地建房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五到场”,即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建设地基到场、建设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进行“一公示”,即将建房许可证和批准书及文号、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责任追究

制度第141516条明确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比如少批多建、批甲占乙、未批乱建、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等行为;阻挠、干涉、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省级通知明确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

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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