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星云湖湖泊水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对星云湖流域实行畜禽养殖分区管控措施。 二、养殖区域划分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不同区域管控措施不同。 禁止养殖区域: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这些地方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和放牧。 限制养殖区域:星云湖生态保护缓冲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停止许可建设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养殖要有合适场所和配套设施,规范养殖,确保粪污零排放。 发展区域:星云湖绿色发展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殖区域,鼓励发展畜禽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要符合环境承载量要求,合理布局,按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三、规范养殖行为 首先,我们要了解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二是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是具备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是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最后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三是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四是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五是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第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履行防疫义务,按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监督检查。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要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能瞒报、谎报等。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要服从防治措施,配合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要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时按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养殖场户是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标准。除林下养殖外应实行圈养,粪污处理要全收集全处理,禁止向道路、沟渠、水体等排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鼓励通过生态还田、生产沼气、制作有机肥等方式,实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违反规定处理 违反禁止、限制区域规定的,依照《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防疫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文档: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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