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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8-27 06:40:4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星云湖湖泊水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星云湖流域实行畜禽养殖分区管控措施。

二、养殖区域划分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不同区域管控措施不同

禁止养殖区域: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这些地方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和放牧。

限制养殖区域:星云湖生态保护缓冲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停止许可建设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养殖要有合适场所和配套设施,规范养殖,确保粪污零排放。

发展区域:星云湖绿色发展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殖区域,鼓励发展畜禽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要符合环境承载量要求,合理布局,按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三、规范养殖行为

首先,我们要了解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条件:一是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二是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是具备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是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最后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三是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四是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五是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第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履行防疫义务,按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监督检查。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要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能瞒报、谎报等。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要服从防治措施,配合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要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时按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养殖场户是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标准。除林下养殖外应实行圈养,粪污处理要全收集全处理,禁止向道路、沟渠、水体等排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鼓励通过生态还田、生产沼气、制作有机肥等方式,实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违反规定处理

违反禁止、限制区域规定的,依照《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防疫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文档: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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