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星云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捕获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三条 星云湖水域内禁止生产性垂钓,其他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星云湖水域是指星云湖水体及与星云湖水体相连接的湿地。 第四条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垂钓习惯、乡村振兴等因素划定垂钓区域,并设置标识牌。垂钓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第五条 垂钓区域:后卫新河咀龙门至双桥营葫芦塘;杨家咀下大石咀至杨家咀龚河头;侯家沟大石洞至侯家沟陈家湾;西河咀至西河直河抽水站;海门海阔天空至海门楼;兰田三条印至兰田大咀;螺蛳铺新咀至螺蛳铺大湾;石岩哨沙沟咀至大凹村南边村头;海浒浮桥至海浒观景台;河咀望海码头至下大河咀站;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区域对应的湿地。 第六条 垂钓者必须在平坦、安全的湖岸实施垂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钓鱼台、鱼竿架或入湖进行垂钓。 第七条 垂钓时间为每日07:00时至20:00时。 第八条 星云湖垂钓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垂钓行为实施前,拟垂钓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受理。 第九条 办理垂钓证必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进行星云湖垂钓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垂钓证件,并在垂钓过程中随身携带。垂钓证件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15日向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垂钓者必须对自身健康状况、财产安全及垂钓行为所产生的相关安全后果负责,办理垂钓证时须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和环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 垂钓工具的限制规定: (一)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二)禁止使用钩数为3钩及以上的钓具; (三)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五)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禁用钓具。 第十四条 垂钓方法的限制规定: (一)开展垂钓活动时钓具数量仅限一人一竿; (二)禁止使用遥控船、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辅助工具垂钓; (三)禁止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四)禁止使用国家、省、市公布的其他禁用的方法。 第十五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农药、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必须使用环保“五谷”;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等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第十六条 禁钓品种:禁止垂钓大头鲤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土著鱼怀卵母体及鱼长25cm以下的鲤鱼、鲢鱼、鳙鱼和鱼长10cm以下鲫鱼等幼体,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归; 第十七条 禁钓时间:增殖放流区域1公里范围内,放流结束15日内禁止垂钓。 第十八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湿地公园绿化植被和环保设施,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离开垂钓区时,必须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 第十九条 垂钓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接受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自觉履行保护星云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星云湖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垂钓登记管理,统筹协调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星云湖垂钓行为的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和沿湖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执法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沿湖村(社区)、垂钓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必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垂钓的,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星云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