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玉溪市江川区深化农村宅基地办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川区前卫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 第三条 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必须遵循“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利用、户有所居、公平公正”这五条底线。 第四条 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按照“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级核实、村级初审、镇级审批、区级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前卫镇人民政府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特色、有效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农村住房建设中的户型结构、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等要素的设计管控,树立“规划即法”意识。 第六条 宅基地审批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三种情形,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前卫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保障户未取得过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二)参加旧村改造且自愿拆除或者交回现有住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六)夫妻离婚后认定为宅基地保障户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宅基地审批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山区半山区不超过150 ㎡/宗的标准(白池古村委会,石河村委会,业家山村委会李家边小组、云峰村小组,杨家咀村委会唐家山小组,庄子村委会小冲小组);坝区不超过120㎡/宗的标准。 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土地面积较少,不能满足上述户均占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情况缩减占地面积。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独立宗地审批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节地上楼”、“新型住宅小区”等模式保障“户有所居”。 (二)原址重建的原有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可继续使用。 (三)特殊情形宅基地面积的审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通过后,报前卫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二)不符合前卫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达不到宅基地保障户条件的; (四)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或者已签订旧宅拆除协议但拒绝拆除旧宅、交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出卖、出租、赠予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的; (六)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条 前卫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申请工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负责牵头,统筹协调联审联办。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联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小组调查、初审和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由村(居)民小组统筹协调,下村工作组、村组干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对共同居住的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户主、配偶及父母在本集体内的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填写《前卫镇住房人员信息调查表》(附件2)、《前卫镇房屋信息调查表》(附件3)。村(居)民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和本村、组“一方案四办法”等规定组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大会等,对申请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保障户、是否达到“一户一宅”等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初审不通过的,公示结束3日内通知申请人;初审通过的由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不提供)复印件,征求四邻权力人意见材料,小组将申请资料、会议记录、照片、核实意见、公示情况、本组宅基地保障户认定办法等相关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未设村(居)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审核并公示。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小组上报的材料后,10天内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上报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四至、用地地类、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力人意见等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村委会审查情况、会议记录、照片等材料报送前卫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审查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前卫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登记,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件要求。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按程序将申请材料移交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由部门安排专人协调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审联办;审查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综合接件窗口,并附上未通过原因及整改要求书面材料,综合接件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联审联办。前卫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应及时组织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联审工作。 1.区自然资源局前卫管理所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出具建设意见。 2.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审查拟建设用地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建筑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环境保护规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4.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农村道路交通、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未通过联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自前卫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材料20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受理证明给申请人,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自前卫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材料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江川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前卫镇人民政府7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受理证明给申请人;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签订承诺书和缴纳相关费用。宅基地保障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受理证明后,应及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保障户建房承诺书》(承诺事项应包括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建筑垃圾的清运、建设时限、规范设计、规范施工等内容),并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缴纳基础设施共建费、规划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押金。 (七)前卫镇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前卫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前卫管理所等部门协助配合竣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退还规划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押金,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可向江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八)归档备案。前卫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村、组三级联动执行四到场、一公示 (一)申请审核到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在申请资料上报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后,申请人资格认定、面积标准核实到场,其中涉及原址翻建、改扩建的申请,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到场; (二)开工丈量到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前卫管理所在放线拆除旧房屋和开挖地基时到场; (三)建设检查到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建设施工中到场;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前卫管理所等部门验收时到场。 (五)一公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受理编号和宅基地批准书受理编号、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等情况进行公示。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二)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要求拆除原有住宅、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四)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前卫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和省市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前卫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已建成房屋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许可所需审核材料的参照本办法,不符合土地政策、规划等相关要求的整改合格后再出具审核材料,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无法整改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后再出具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基础设施共建费、规划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押金。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参考样式) 2.前卫镇住房人员信息调查表 3.前卫镇房屋信息调查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前卫镇宅基地审批档案目录
附件3.前卫镇房屋信息调查表.docx
附件1.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参考样式).doc
附件2.前卫镇住房人员信息调查表.docx
附件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附件7.前卫镇宅基地审批档案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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